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北宋大法官第35节(2 / 2)


  吕公著沉吟少许,道:“这确实难以判断,因为不管是算六月初三,还是六月十五,利息是不变的,你也无法判断是算在哪日?”

  张斐立刻道:“我当然能。”

  “是吗?”吕公著问道:“那你是如何判断得?”

  张斐笑道:“契约就是这么写得呀!由于陈裕腾之后追究其中利息,这就足以推断第二份抵偿契约并没有立刻终止第一份举债契约,二者不是一种取代关系,而是一种并存关系,或者说是补充关系。

  虽说不足一月,按一月算,但是我们一定要明白一点,利息是每天都在产生的,而不是说每月的第一天就产生整月的利息。关于这一点,我是有足够证据可以证明,很多举债契约,是债权一方选择提前终止,在这种情况下,通常就是算在当日,而不是不足一月,按一月算,由此可见,利息是每天都在产生。”

  吕公著听得是稍稍点头。

  这个不难理解,不足一月按一月算,只是维护债权人的利益,但利息的产生是以天数来论的。

  张斐又接着说道:“既然利息是以每天而论,同时第二份抵偿契约,并没有终止第一份举债契约,以及之后陈裕腾又是追究整年的利息,而利息又是产生于本金,那么还款日期当然是应该算在六月十五。”

  不足一月,按一月来算,是以终止契约为前提的,没有终止,又没有特别说明,而利息又是算足额,那自然就按契约上的日期来算。

  吕公著稍稍点头道:“确实是应该算在六月十五。”

  由于第二份契约本就是一个坑,陈裕腾方面也就没有提及利息方面的事宜,更加不可能说直接终止第一份举债契约。

  既然没有说明,那自然就得按第一份契约的时效来算。

  张斐继续说道:“既然本金就是聘礼,那么纳征之期,就应该是在当年的六月十五生效,而李四却在六月初三,便将妻子卖于陈裕腾,这绝对是属于戏卖之罪。”

  门口围观之人,皆是一脸懵逼。

  也包括许芷倩在内,事到如今,他们算是听得非常明白,但他们却更糊涂了,这么打下去,李四的戏卖之罪,可真就坐实了呀。

  戏卖之罪,非常清楚的写明,卖妻必须是在双方自愿,且手续完备的情况下进行,否则一律视为戏卖。

  显然,李四是在没有走完整个程序,就将妻子卖给陈裕腾。

  吕公著又认真查阅了一番资料,若有所思道:“关于这两份契约,本官得重新审……”

  张斐直接打断吕公著的话,“方才知府可是再三确认,这两份契约是没有任何问题,如今知府又认为这契约有问题吗?”

  “本官……”

  吕公著突然恍然大悟,方才辩论就是一个圈套,诱使他确定这份契约无误,但同时他又感到非常疑惑,你是李四请来的,你怎么还告李四坐牢,这葫芦里面卖着什么药。

  但吕公著也是身经百战,他知道肯定还有下文,突然看向李四,道:“李四,你可认罪?”

  李四忙道:“小民认罪。”

  吕公著立刻道:“来人啊!先将李四收押。”

  立刻上来两个衙差,将李四押了下去。

  门口顿时又响起议论之声。

  不少书生纷纷指责张斐。

  珥笔之人名声本就不是很好,这一看,就知道张斐绝对被陈裕腾收买了,又是这种戏码。

  可真是令人寒心啊!

  对于李四的同情心一时间泛滥起来。

  许多人大声嚷嚷起来,为李四打抱不平。

  冤案啊!

  但是吕公著知道事情没有这么简单,他方才那么一问,其实是在试探李四,见李四如此爽快地认罪,肯定是他们早就串通好的。

  于是他果断喝止门口喧哗。

  果不其然,待人声尽散,张斐立刻又掏出两份状纸来,道:“小民代李四控诉其妻曾氏犯下擅去之罪,以及祥符县陈裕腾夺妻之罪。”

  许芷倩眼中一亮,激动道:“真是好一招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。”

  门口又是响起一阵哗然。

  比起契约的时效性,他们更懂得什么戏卖,什么是擅去,什么夺妻。

  夺妻最好理解,就是抢夺别人的妻子。

  至于擅去,就是妻子抛弃原配丈夫,跟了别得男人。

  显然这三者是矛盾的呀。

  三罪最多只能存其二,不可能三罪共存。

  要么就是妻子与老王勾结,要么就是丈夫与老王勾结,不可能三个人同时有罪。

  这简直自相矛盾啊!

  吕公著还未看状纸,就道:“既然李四犯下戏卖之罪,其妻子是擅去之罪又从何谈起?”

  既然是李四戏卖妻子,妻子就应该是受害者,怎么成了被告人啊!

  张斐道:“曾氏在未完成纳征之礼,就自愿委身于他人,这分明就是擅去之罪啊。同理而言,陈裕腾当然也犯下夺妻之罪。”

  审案无数的吕公著,这回也被张斐弄得头昏脑涨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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